(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条)
【开放措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要求。
【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批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条件。
【意义】新开放措施在北京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认证机构资质的相关境外从业要求,更加便利外资企业对北京的投资,是着力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具体举措之一,是持续优化北京国际交往服务软硬件环境的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