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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丨观《小芳》话婚恋,细看感情世界里的法律规则

2026-09-04 12:20 千龙网

近期,电视剧《小芳》在央视热播。该剧讲述了乡村姑娘杨小芳在旁人的议论声中重新握住人生方向盘的故事,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年轻人面对重大选择时的思考、成长与担当。当剧情照进现实,一幕幕看似寻常的家长里短,折射出许多人在感情中都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今天,就让我们以剧中情节为镜,一同解锁《小芳》中的法治密码。

情节一:“两家结世仇,婚事遭阻挠”

——父母能否干涉子女婚姻自由?

剧情回顾

杨小芳与祁小伟是同村青年,两人真心相恋,但祁家与杨家因祖辈结怨,积有“世仇”,双方长辈坚决反对二人结婚。婚姻大事应当由谁做主?父母能否因两家存在家族恩怨阻挠子女结婚,甚至采取过激手段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

法官说法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事项,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均应当依照婚姻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倘若杨、祁两家长辈以家族有“世仇”为由反对子女的婚事,并进一步采取捆绑、关押、打骂等暴力手段强行拆散二人,就构成了对婚姻自由的非法干涉,甚至还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情节二:“同赴深圳城,财产如何分”

——婚事未成,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划分?

剧情回顾

婚事告吹前,杨小芳与祁小伟曾一同在深圳打工,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婚事未成后,倘若杨小芳与祁小伟因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划分发生争议,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关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无论双方以何种方式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在法律上均不构成夫妻关系。事实婚姻的认定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登记,未补办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杨小芳与祁小伟在深圳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并未形成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就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处理。若杨小芳与祁小伟因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划分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规定,二人可按照约定划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小芳和小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体来说,各自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继承、受赠所得等,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人民法院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情节三:“彩礼没谈成,婚事也告吹”

——婚约未成,彩礼能否要回?

剧情回顾

杨、祁两家因彩礼数额问题未谈拢,最后婚事告吹,小芳此时已怀有身孕。若祁家已按乡俗向杨家给付了彩礼,并以小芳和小伟未领结婚证为由要求杨家返还,祁家能要回这笔钱吗?彩礼的范围又应如何界定?

法官说法

认定彩礼的范围,应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除了礼金和“五金”外,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同样具有彩礼性质。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纪念日时点给付价值不大的礼物、红包以及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若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其中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剧中的小芳与小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已在深圳共同生活,小芳还怀有身孕,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若杨、祁两家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情节四:“谣言传全村,杨父夜取画”

——被造谣与不当维权,法律如何评价?

剧情回顾

祁小伟曾临摹过一幅艺术画作,几位乡亲在小伟手机上看到后,将画发进了村里的微信群,一位村民还散布不实消息,说画上的人就是杨小芳。小芳父亲杨凡虎得知后深夜潜入祁家把画“偷”了回来。村民散布不实信息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杨凡虎护女心切,潜入祁小伟的住宅取画,又是否合法?

法官说法

针对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画作、议论小芳的行为,该画系祁小伟临摹他人艺术作品所得,并非杨小芳本人的真实形象,因此画作本身的传播并不构成对杨小芳肖像权的侵害。但杨小芳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村民捏造并散布画中人就是杨小芳的说法,属于捏造事实、公然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杨小芳的名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村民还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若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杨凡虎潜入祁家“偷回”画作的行为,其出发点虽在于维护女儿的名誉,但维权必须选择合法的途径。杨凡虎未经允许深夜潜入他人住宅,该行为构成对他人住宅安宁的侵犯,若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以违法对抗违法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应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婚事未成,并未让杨小芳停下前行的脚步。故事的最后,她背起药篓走进山林,将采药种药做成了一番事业,在山水间寻得了另一种人生答案。《小芳》的故事发生在山乡,落笔处却是每个人都可能面对的人生课题:婚姻应当由自己做主,人生的道路也从来不止一条。愿每一位“小芳”都能被尊重,在法治的护航下,从容地走自己选择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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