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而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具体应在什么期间内行使,结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法院判决甲偿还丙欠款30万元。判决生效后,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甲与妻子乙共有因拆迁安置所得的房屋。
乙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法院审查,认定乙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2024年3月,丙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将甲、乙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甲、乙于2018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经查,1984年3月,甲与乙登记结婚。2018年6月,甲乙登记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乙所有。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丙主张撤销甲与乙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已过除斥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8年6月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就案涉房屋权属问题达成合意,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至丙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五年。现丙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甲与乙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鉴于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故丙的撤销权已消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存续期间,系权利预设期间,目的在于促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除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权利归于消灭,并引起实体法上的变化,防止相对人因为消极等待而蒙受损害。债权人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债权人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在自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之内,但如此时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已届满五年的,撤销权也依法消灭。对于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否经过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实体权利消灭,再主张权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8年6月离婚,丙于2024年3月起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已经超过五年。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起算时间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对于五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不以债权人是否知晓该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化。故丙的撤销权已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而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具体应在什么期间内行使,结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法院判决甲偿还丙欠款30万元。判决生效后,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甲与妻子乙共有因拆迁安置所得的房屋。
乙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法院审查,认定乙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2024年3月,丙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将甲、乙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甲、乙于2018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经查,1984年3月,甲与乙登记结婚。2018年6月,甲乙登记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乙所有。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丙主张撤销甲与乙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已过除斥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8年6月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就案涉房屋权属问题达成合意,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至丙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五年。现丙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甲与乙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鉴于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故丙的撤销权已消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存续期间,系权利预设期间,目的在于促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除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权利归于消灭,并引起实体法上的变化,防止相对人因为消极等待而蒙受损害。债权人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债权人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在自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之内,但如此时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已届满五年的,撤销权也依法消灭。对于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否经过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实体权利消灭,再主张权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8年6月离婚,丙于2024年3月起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已经超过五年。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起算时间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对于五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不以债权人是否知晓该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化。故丙的撤销权已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