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把钱投到我公司,赚了给你分红!”生活中这样的邀约很常见,但不少人把“投钱”等同于“合伙”,等到生意出问题要算账时,才发现钱没赚到还惹了纠纷。其实,法律意义上的合伙远不止“投笔钱”那么简单,核心在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一关键特征。今天结合真实案例和法官解读,带大家厘清合伙合同的认定门道。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唐某出资10万元,享有3%的原始股权比例,盈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双方还约定了合伙项目、合伙期限、入伙、退伙等条款。
唐某在向某科技公司转账10万元后,迟迟未等到某科技公司通知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未收到任何收益分配。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并返还10万元的投资。
某科技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成立合伙合同关系,唐某是合伙人,目前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之中,相应的投资尚未产生收益,不同意唐某解除合同和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应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特征。
首先,案涉合作协议约定了唐某的出资数额为10万元,但并未约定某科技公司的出资数额,不符合共同出资的特征;其次,合伙合同应是合伙人之间共同签订,但某科技公司与唐某以外的其他人也签订类似合作协议,唐某与其他合作协议的相对方之间并没有共同的协议,亦不符合上述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最后,案涉合作协议约定唐某出资10万元,享受原始股权比例为3%,该模式更符合投资关系。因此,案涉《合作协议》不符合合伙合同特征,本案应属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判决某科技公司返还唐某投资款10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划重点:合伙合同认定的关键
1.核心特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这是合伙与投资、借款等其他合同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如果约定一方只拿固定回报、不担亏损,哪怕签了“合伙合同”,也不一定认定为合伙合同关系。
2.实质优先:不看名头看内容
法院认定时会穿透合同名称,聚焦实质条款。即使协议写着“合伙”,但若存在保本保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等约定,仍会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反之,即便没有书面协议,若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经营、共担盈亏,也可能认定为事实合伙。
法官特别提醒,合伙具有人身信赖性,涉及资金往来和风险承担,切勿因“熟人关系”简化流程。“一起干”的前提是把规则讲明白,否则“投笔钱”可能变成“惹身祸”,得不偿失。
“兄弟,把钱投到我公司,赚了给你分红!”生活中这样的邀约很常见,但不少人把“投钱”等同于“合伙”,等到生意出问题要算账时,才发现钱没赚到还惹了纠纷。其实,法律意义上的合伙远不止“投笔钱”那么简单,核心在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一关键特征。今天结合真实案例和法官解读,带大家厘清合伙合同的认定门道。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唐某出资10万元,享有3%的原始股权比例,盈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双方还约定了合伙项目、合伙期限、入伙、退伙等条款。
唐某在向某科技公司转账10万元后,迟迟未等到某科技公司通知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未收到任何收益分配。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并返还10万元的投资。
某科技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成立合伙合同关系,唐某是合伙人,目前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之中,相应的投资尚未产生收益,不同意唐某解除合同和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应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特征。
首先,案涉合作协议约定了唐某的出资数额为10万元,但并未约定某科技公司的出资数额,不符合共同出资的特征;其次,合伙合同应是合伙人之间共同签订,但某科技公司与唐某以外的其他人也签订类似合作协议,唐某与其他合作协议的相对方之间并没有共同的协议,亦不符合上述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最后,案涉合作协议约定唐某出资10万元,享受原始股权比例为3%,该模式更符合投资关系。因此,案涉《合作协议》不符合合伙合同特征,本案应属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判决某科技公司返还唐某投资款10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划重点:合伙合同认定的关键
1.核心特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这是合伙与投资、借款等其他合同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如果约定一方只拿固定回报、不担亏损,哪怕签了“合伙合同”,也不一定认定为合伙合同关系。
2.实质优先:不看名头看内容
法院认定时会穿透合同名称,聚焦实质条款。即使协议写着“合伙”,但若存在保本保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等约定,仍会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反之,即便没有书面协议,若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经营、共担盈亏,也可能认定为事实合伙。
法官特别提醒,合伙具有人身信赖性,涉及资金往来和风险承担,切勿因“熟人关系”简化流程。“一起干”的前提是把规则讲明白,否则“投笔钱”可能变成“惹身祸”,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