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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烟花至北京销售 三男子获刑

2021-02-14 21:56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非法运烟花至北京销售 三男子获刑

男子杨某雇人非法将大量烟花爆竹从河北运向北京市平谷区、顺义区、通州区、怀柔区等地销售。

2月14日,北京平谷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受雇者岳某和李某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元。

2019年间,杨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岳某、李某,违法将大量烟花爆竹由河北向北京市平谷区、顺义区、通州区、怀柔区等地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价值50万余元。

2020年12月27日,岳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杨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查获的烟花爆竹均已被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三人均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杨某的辩护人的认为,被当场查获的烟花爆竹进价为人民币25000元,尚未达到犯罪标准;杨某属于廊坊某烟花公司员工,该公司在廊坊销售经营烟花爆竹是合法的,具有销售许可证;公诉机关的指控数额缺少第三方价值鉴定,公诉方是否将其他款项剔除,没有证据证明。辩护人还指出,如果杨某构成犯罪,需要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所售卖的烟花爆竹的渠道正规、来源合法,以及杨某系初犯,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家里有孩子需要抚养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岳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岳某系初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李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李某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主观上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家中孩子需要抚养。综上,建议以实际羁押时间对其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岳某、李某违法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指控事实;未有证据证明杨某具有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资格;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已扣除了可能涉及借款、货款等转账金额,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

鉴于岳某、李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三人均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岳某和李某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元。

责任编辑:张晓宇(QL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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