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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因信披违规遭上海证监局警告 被罚款30万元

2016-12-23 15:49 千龙网

千龙网12月23日讯 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信披违规导致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虚增2332613.76元,存在虚假记载,被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锐奇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5年3月,锐奇股份将2015年1月和2月期间部分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1168541.67元从“管理费用”中冲回至“研发费用化支出”,再将此费用从“研发费用化支出”调整至“预付账款”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年7月确认;2015年6月,锐奇股份将2015年5月和6月期间部分已经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化支出”1164072.09元从“管理费用”直接调整至“存货”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年7月确认。上述两次调整合计推迟确认研发费用2332613.76元,导致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虚增2332613.76元(占锐奇股份对外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的10.41%),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证监局认为,锐奇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锐奇股份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明厅,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吴霞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锐奇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吴明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吴霞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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