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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发表讲话指出:“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把原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正式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焦点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但长期以来,对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提起诉讼和救济途径。
■如何建立起既符合宪政原理又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实施机制和宪法监督机制,特别是建立起对各种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适当的机构来裁决“合宪有效”、“违宪无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焦点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2002年3月,国家举行了首次统一司法考试,30余万名考生报名参加考试,录取率为7%。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提高了司法机关的门槛,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将带动更深层次的司法改革。
焦点四
■近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克服监督的“软肋”现象,使监督真正“硬”起来方面创造出了许多好的经验。
■在2002年8月26日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已经调研、起草了17年之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被首次交付审议,该法的出台将大大促进人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
焦点五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进入了一个世界立法史上少有的快速立法时代。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5年转发了中宣部和司法部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就此拉开了“一五”普法的帷幕。
■在全民普法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特别是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带头学法,起到了很好的表率和促进作用。
焦点一
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新兴的人民政权在彻底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后,曾积极建设人民的新法制。毛泽东同志本人不仅亲自主持了1954年宪法的起草,还在不同场合强调过“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但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这一正确的认识很快就被忽视了。
经过十年浩劫之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感法制的重要,他曾深刻地指出:“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还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共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研究员根据此前江泽民同志圈定的题目,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讲座。在听完专家的讲座后,江泽民同志发表了讲话,指出:“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中外媒体马上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信号,纷纷发电发文:中共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明白无误地肯定“依法治国”的口号和方针。
在接下来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又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远景目标纲要确定下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下来。指出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这个报告中,还把原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正式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制”到“法治”,虽只一字之改,但意义重大,凸显出彻底与“人治”决裂的决心和信心,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之下的法制,而不是人治之下的法制。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据统计,截止到今年4月底,除宪法和3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92个法律,通过了121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20个行政法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800多个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制定了17000多个规章。
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据《扬子晚报》2002年1月14日报道 针对广州市“打官司”怕执行难的问题,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近期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此次调查包括律师、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公务员和普通市民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共1000人。结果显示,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发生购房、拆迁等纠纷时,八成市民仍要上法院打官司。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通过法律维护权利 、争取权益、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调查显示,作为个人,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发生购房、拆迁纠纷时去“打官司”的人最多,超过了八成。其次,当发生债务纠纷或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去“打官司”的人也较多,均在四成以上。认为政府部门处理不当、处罚不公、发生医疗纠纷或当人格、名誉、著作、肖像、专利权等受到侵害时会去“打官司”的人也不少,在三成至四成之间。据了解,作为企业,最有可能采取法律手段的是当发生债务纠纷时,达到八成;当发生借贷纠纷或当产品商标、商业秘密被窃取时,会去“打官司”的企业也较多,均在五成左右。但当与消费者发生纠纷、遇到不正当竞争或认为政府部门处罚不公时,会去“打官司”的企业仅有两成左右。
据《楚天都市报》2002年6月4日报道 执法部门执法不力或不当,群众诉诸法律;大学生不服学校勒令退学的处分,将学校告上法庭;政府不作为,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与之对簿公堂……近年,像这样的“民告官”案件在武汉每年都有大幅度增长。
据介绍,在去年的“民告官”案件中,老百姓告得较多的行政部门是公安、土地、城建等部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指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新的司法解释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更宽了,越来越多的部门被推上了被告席。他认为,老百姓从以往的不敢告、不愿告到现在的勇敢地告,观念已经发生明显转变,他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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