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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0-01-17 11:25 千龙网

为保障全区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 爆竹引发爆炸、火灾事故,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放限 放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香 山街道、青龙桥街道、四季青镇、海淀镇、田村路街道五环 外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 20 米。

2.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 10 米。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 点消防单位周边 60 米。

4.35 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 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 30 米、变电站围墙外 30 米;在重点 时段,对 10 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加强巡逻防护, 以确保安全。

5.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 围墙外 10 米,其余的门诊所、药店等不属于禁放点;幼儿 园、敬老院周边 10 米。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 150 米。

7.重要军事设施周边 10 米。

8.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 60 米。

9.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 10 米。

10.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 10 米。

11.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 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2.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 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 10 米。

13.建筑工地周边 30 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4.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 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 其周边 60 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 10 层以上或高于 24 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 30 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5.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 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16.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 点。 以上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清河街道、西三旗街道、马连洼街道、上地街道、西北 旺镇、温泉镇、苏家坨镇、上庄镇、东升镇(五环外辖区) 的行政区域内。限制燃放区域内(除禁放的地点外),农历除夕、正月 初一全天 24 小时和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 7 时至 24 时可以 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或二级(橙色)期 间,采取临时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管理措施,海淀区行 政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四、单位或个人储存、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 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以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 地点燃放的,或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按照规定的 时间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 法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内,燃放行为人拒绝、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 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1 月 31 日

责任编辑:张晓宇(QL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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