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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0-01-17 11:20 千龙网

为保障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火灾事故,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部分烟花爆竹禁放区。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要求

军庄镇、龙泉镇、永定镇、潭柘寺镇、城子办事处、东辛房办事处、大峪办事处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销售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婚庆服务经营等单位,应当在各自单位区域内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国家、北京市、本区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二、其它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和禁放范围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20米;

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周边10米;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60米;

4.输、变电设施周边30米;

5.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周边10米;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150米;

7.重要军事设施周边10米;

8.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10米;

9.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10米;

10.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1.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10米;

12.建筑工地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3.外墙设有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4.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15.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60米;

16.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或二级(橙色)期间,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四、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除划定为禁放区域外(除十六类禁放点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涉及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及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明显的禁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具体人员进行看护,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按照“网格化管理”的原则,将禁放区域明确到各主责部门。

六、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在上述禁放区域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张晓宇(QL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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