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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1-17 11:08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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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烟花爆竹禁放区设置示意图(注:红线范围内为禁放区,含红线标注道路。)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 就顺义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木燕路(含)以西行政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点位。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可燃放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燃放点除外)。可燃放区域中,以下点位禁止燃放。

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 20 米。

2.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 10 米。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 消防单位周边 60 米。

4.35 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 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 30 米、变电站围墙外 30 米;在重点时段, 对 10 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加强巡逻防护,以确保安 全。

5.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围 墙外 10 米,其余的门诊所、药店等不属于禁放点;幼儿园、敬 老院周边 10 米。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 150 米。

7.重要军事设施周边 10 米。

8.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 60 米。

9.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 10 米。

10.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 10 米。

11.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 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2.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 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 10 米。

13.建筑工地周边 30 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4.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 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 60 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 10 层以上或高于 24 米以上的建 (构)筑物周边 30 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5.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 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16.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 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 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三、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顺义区全部行政区域内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的, 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在空气重污染 橙色或红色预警期间燃放的,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 定》有关要求,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六、在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行为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 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顺政发〔2018〕4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责任编辑:张晓宇(QL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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