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行为引入财务审计

2017-03-17 14:13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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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3月17日讯 记者从首都政法综治网获悉,门头沟法院对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搜查,首次引入财务审计,现场收缴现金32006元,控制、查封总价值约为200万元的18辆汽车,根据现场搜查掌握的证据控制转移经营收入16万元,核实第三者债权130余万元,并根据搜查情况和审计结果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取得非常好的效果,该案入选北京法院“年底六十天执行会战”十大案例。

门头沟法院针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存在的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隐瞒、转移经营收入等规避执行行为,坚决采取搜查措施,并在搜查过程中引入专业财务审计查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发现执行线索,追查被转移财产,破解执行难题。引入财务审计后,其审计报告可作为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促使双方当事人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促成执行和解,实现多方共赢。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甄别公司实际经营账户,锁定公司资金流向。门头沟法院在搜查该类被执行企业法人时,以其财务室以及保险箱柜、会计档案室、库房搜查为重点对象,对于发现的近期账目登记造册、封箱后交由专业审计公司审计,以确定被执行人的商业模式以及资金周转方式,甄别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账户,锁定公司资金流向,确保法院能够及时对其实际经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此外,通过审计进一步明确执行期间公司的资产变化情况,如确定被执行人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其仍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可根据财务审计及时发现财产去向,及时追回被转移财产。

二是通过核实公司出资、负债情况,追索公司隐匿债权。经审计发现该被执行人享有到期的第三者债权的,法院可以及时核实债权,并对已核实债权进行控制、提取。当被执行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时,申请执行人也可根据该规定第17条、18条的规定要求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若被执行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依据该规定第19条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是通过综合分析公司财务状况,提供多种执行思路。专业财务审计可对被执行公司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在被执行公司存在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的行为时,财务审计报告可作为追究被执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辅助法院针对拒执行为采取惩戒措施。经审计被执行公司明显资不抵债时,法院可及时向当事人释明情况,引导当事人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妥善化解执行积案,合理节约司法资源。

若被执行公司虽资不抵债,但仍具备持续运营盈利能力的,强制执行往往会使被执行人的经营资金短缩,削弱其经营能力,不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

责任编辑:李继业(QF0004)